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0
摘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立医院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探讨 <榕树码头 紫忆 2021-06-26>

  问题:

  公立医院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我们询问税务局说医疗收入不属免税收入要交税。有观点认为,医疗收入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所得税,请问,是否如此?

  一、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12.29修订并施行)“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2018.5.1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卫生健康部门摘录如下)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十三 卫生健康部门        
    30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31 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32 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
    33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


  2、2020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卫生健康部门摘录如下)

2020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7月)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
级次
政策依据 备注
卫生
健康
21 1、预防接种服务费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2 2、疫苗储存运输费 省级 国务院令第66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财税〔2020〕17号  
    23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省级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 自2020年7月1日起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24 4、鉴定费 中央    
      (1)医疗事故鉴定费 中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中央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5 5、社会抚养费 中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三)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显然医疗收入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大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明确: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二)财税[2000]4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大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财税[2000]4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不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之内。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卫生机构的卫生服务收入,不能再根据财税[2000]42号而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自2008年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关于非营利医院的企业所得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目前非营利医院能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就是财税[2009]122号第一至四项收入范围,很显然非营利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不属于就是财税[2009]122号第一至四项收入范围内。

  以上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从200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卫生机构的卫生服务收入,不能再根据财税[2000]42号享受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3、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应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进行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此项工作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时间报送相关认定资料,如果错过时间,可能需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继续申请。

  4、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收入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具体见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列举项目,未列举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5、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受到政府指导价的管控,因此大多处于亏损状态,造成了客观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并不是免企业所得税。

  四、综上分析,不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仅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按照财税[2016]36号免征增值税,对于其他应税收入和全部应税所得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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