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5]8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25
摘要: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国资委或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89号        2005-05-2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规定”自2007年06月28日起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现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国资委或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二、除上述国资委、劳动、财政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自主确定并通过其挂钩方案,具体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开始实行年度。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凡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批或自主确定通过的,其在提取效益工资总额内实际发放的工资,给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核定或清算结果提取的工资总额,其实际发放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当期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年度动用时允许在动用年度扣除。对于企业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须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计算扣除,即企业实际发放数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计算扣除。凡不符合“两个低于 ”原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附报下述资料:

  (一)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 须提供国资委审定的年度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二)国资委监管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劳动、财政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三)其他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通过的工效挂钩方案。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适用政策是否正确;

  (二)申报资料与主管地税机关掌握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台帐管理的历史资料是否一致;

  (三)是否有相关部门审定的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以及挂钩方案或清算结果是否真实完整;若是集团挂钩有无集团分解方案及分解指标,并是否报经有关核定部门备案。

  七、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情况应建立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出现异常情况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

  (一)税前扣除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的;

  (二)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增长或下降的;

  (三)企业职工人数变化较大的;

  (四)企业列支工资形式发生变化的;

  (五)企业年度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变化较大的。

  八、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工效挂钩工资扣除事项时未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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