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4]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05
摘要: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减免税资料,正确使用法律文书,切实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43号            2004-02-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现就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拆迁后取得补偿款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税申请实行窗口即时办理审批。

  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减税免税证明》。

  二、市局对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程序不再作统一规定,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征管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减免税资料,正确使用法律文书,切实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四、考虑到各局办理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工作量较大,市局将推广相关审批软件,各单位可在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时使用。

  五、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