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管服务涉及常设机构判定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9
摘要: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规定,对销售设备中提供的相应监督管理活动,如收取费用不超过设备价款5%时,该项管理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即视此类合同为纯销售合同,对管理活动部分可忽略不计。如超过5%,则管理活动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该项管理活动超过6个月时,判定其构成常设机构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管服务涉及常设机构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68号      2004-10-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管服务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157号)收悉,批复如下:

  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规定,对销售设备中提供的相应监督管理活动,如收取费用不超过设备价款5%时,该项管理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即视此类合同为纯销售合同,对管理活动部分可忽略不计。如超过5%,则管理活动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该项管理活动超过6个月时,判定其构成常设机构征税。

  根据来文所附合同第三章第6条,法国阿尔斯通公司为联营体负责方,在合同执行阶段代表联营体各成员履行全部义务。因此,可认为法国阿尔斯通公司提供的监管服务是对整个合同项目负责的。鉴此,建议将其管理活动部分与整个合同价款(不包括日本公司部分)进行比较,计算其所占比例。在不超过5%情况下,对上述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的监管活动可不判定为常设机构。

标签: 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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