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30
摘要: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doc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具体内容是: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核定征收率由0.8%降低到0.6%;

  (二)建筑业、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三)饮食业核定征收率由1.2%降低到1.0%;

  (四)娱乐业核定征收率由2.0%降低到1.8%;

  (五)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由1.5%降低到1.2%;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通知确定的区间下限制定,本次修订未做修改。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