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19
摘要: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新办法将执行时间确定为2018年5月20日,不影响纳税人在5月末前进行“两税”减免资料上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4-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和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市(州)局”、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中“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9日

关于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税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总局1号公告”)《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局4号公告”)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省局1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对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省政府全面推进“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审批主体责任,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策执行效能,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进行下放,明确责任主体,缩短办理时限,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吉林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三、提高了管理效率

  “省局4号公告”规定市(州)、县(市、区)两级核准时限是50个工作日,下放到县(市、区)后为20个工作日,其中:办结18个工作日,受理和送达各1个工作日,比下放前缩短了30个工作日。

  四、明确了执行时间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新办法将执行时间确定为2018年5月20日,不影响纳税人在5月末前进行“两税”减免资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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