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5]7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30
摘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款按照规定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琼府办[2015]74号             2015-4-3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走精品特色之路,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各市县要加快房地产结构调整步伐,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比例,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坚持走精品特色发展之路。积极引导和发展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房地产类型和规模,改变以住宅为主导的单一房地产产品结构,构筑以经营性地产为主导,居住、商业和办公地产协调发展的多元化产品体系。积极引导房地产与旅游、医疗、健康、教育、商业、文化等产业相融合、跨界发展。科学把握房地产发展的时序与节奏,坚决制止优质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要从初级、粗放和片面追求数量的开发向深度开发与品质提升转变,优化增量,积极消化存量,真正体现海南稀缺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强化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严格按规划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及房地产开发的限建区和禁建区,严格控制中部核心生态保护区等区域房地产开发,确保生态底线和生态安全,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要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结合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对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或在建住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相应减少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商品住宅用地应当以挂牌或者拍卖方式出让,避免稀缺土地资源低价贱卖。对已出让的土地,未按规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土地、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和入股。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扩大保障性住房房源

  合理调整住房困难和收入标准,进一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同时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扩大保障范围,确保保障性住房及时分配入住。

  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鼓励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源,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管理。在棚户区以及城中村的改造安置中,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房源用于出租。

  三、鼓励投资、购房入户和急需紧缺人才落户

  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购房置业。放宽急需紧缺人才的落户条件。有序放宽本省户籍居民到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对在海口市或三亚市投资、购房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省户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投资、购房入户标准由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四、加大金融及公积金对购房的支持力度

  除购买度假别墅外,各商业银行对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申请贷款,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推动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积极创新棚户区改造融资体制,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鼓励保险业资金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和养生、医疗等健康服务产业。

  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在海南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等资料,向我省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程序确定。积极发展购房组合贷款业务,并由经办银行给予贷款职工利率优惠。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科学规划、合理配套医院、学校、文化体育、集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网点和专区网点、金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配套设施要和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省价格、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按照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难易程度、房地产项目类型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商品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保障性住房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各市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服务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款按照规定用于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制度,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验收、办证等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擅改规划、虚假宣传、一房多卖、违规预售、未实行明码标价、质量问题、逾期办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公开曝光;继续加快解决商品房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完善物业服务管理相关配套文件,出台物业服务合同范本,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力和义务;建立和完善物业问题投诉处理机制,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作用,公平公正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建立物管企业信息库,常态化、动态化地跟踪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信用水平,并引入“黑名单”退出机制,不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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