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财行[2011]6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监察局 绍兴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明确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及闲置房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30
摘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将有关出租、出借、闲置房产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监察局 绍兴市机关事务局关于明确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及闲置房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财行[2011]6号      2011-4-30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及闲置房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0]104号)和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将有关出租、出借、闲置房产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产集中管理和闲置房产(不含市区直管公房)集中处置工作;负责受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房产及闲置房产处置的申报;负责收集审核汇总相关资料,定期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对房产进行公开招租、处置;负责对重大事项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闲置房产处置进行审批;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行综合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的进场交易工作;负责在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成交结果及房屋租赁合同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和市机关事务局。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交易的项目,对出让(出租)人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收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及相关资产收入。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房产出租管理

  1、出租申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应在出租前或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房产出租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租赁报批时出租人(单位)确保能结束原租赁关系并腾空房屋。原承租户应承担将房产恢复至出租前状态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情况特殊的,由原承租户出具相应的承诺,具备交易条件。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房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出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借)方的行业要求等);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绍兴市级行政事业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附件1);

  (3)拟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契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公开招租

  符合公开招租条件的房产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或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招租标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为全市公房租赁信息发布指定媒介,开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公告专栏,公布相关招租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机关事务局组织通过其他方式出租。通过其他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房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以内,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五年。房产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

  3、合同签订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招租完成后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

  4、房产出租日常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屋及室外水、电等设施的维护和修缮,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屋门前“三包”等事项;

  (2)负责出租房屋到期后的清理、腾房。

  (3)负责督促租入方及时缴纳水、电、暖等费用;

  (4)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承租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查看,及时发现出租房屋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协助解决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房产出借管理

  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房产的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原则上不出借,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出借的房产,由原出借单位负责在2011年5月31日前限期收回。无法限期收回的出借房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向市机关事务局提交原因说明,市机关事务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

  确需出借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由单位提交市机关事务局提出调剂方案。

  (三)闲置房产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2010年12月31日房产使用状态为基准,对闲置半年以上的房产,或出借属于必须收回的房产,由市机关事务局核查后统一调配和处置。符合条件可以整体处置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收回,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处置。无法整体处置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剂安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腾空房屋,使其具备处置条件。

  三、房产出租、处置收入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闲置房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的“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账户,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实结报有关税费后,将非税收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户。

  四、其他事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2010年12月31日房产使用状态为基准,不得擅自增加各类用房面积、擅自改变房产用途。在此通知之前已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按现行合同执行,但不得在现合同期内转租或延长合同期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房产使用面积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原则上应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产中调剂使用。确需租入房产的,经市机关事务局核实后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擅自租入房产的,责令限期改正。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异地迁建办公用房,报市发改委等部门立项审批的同时,提出原办公用房的处置方案,报市机关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

  1.绍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2.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参考版)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监察局

绍兴市机关事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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