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30
摘要:第一条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预期发生的特定复杂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开展的个性化纳税服务。

  第三条 事先裁定旨在鼓励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效能,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第二章 事先裁定范围

  第四条 事先裁定适用纳税人:

  (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

  (二)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但申请裁定事项属于预期在南沙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五条 事先裁定适用税种,涵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征管的税种。

  第六条 事先裁定适用事项为纳税人确定即将要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

  (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需要税收立法的事项,或纯粹的理论问题;

  (三)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近期不会发生的事项;

  (四)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五)涉税事项相对简单,可直接适用相关税法的事项;

  (六)涉及国外法律解释的事项;

  (七)未按时提交必要资料的事项;

  (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职能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

  (九)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事先裁定机构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成立事先裁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事先裁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公室”)。裁定办公室负责召集成立事先裁定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统筹安排项目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 裁定办公室根据受理的每一项事先裁定申请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牵头成立相应的项目小组,由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申请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事先裁定的纳税人,应在提交申请时附上相关事项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

  (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

  (三)拟进行事项的详细说明,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初步意见;

  (四)拟进行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五)拟进行事项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资料;

  (六)拟进行事项若需其他部门、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意见;

  (七)拟进行事项若有征询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提供其出具的法律、税务咨询意见;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事项的,主管税务所预受理纳税人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回复;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以外其他情形的,主管税务所不予以受理。属于申请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所在《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上签署初步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裁定办公室。

  对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转送区局办理的重大涉税事项,由裁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与项目属地税务所沟通,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根据事先裁定申请事项内容召集成立项目小组,确定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将资料移交项目小组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加具意见后退主管税务所。

  第五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议。项目小组成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畴内就纳税人涉税事项实质、涉税环节、适用税法提出意见,经集体审议后出具《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审议过程中,项目小组可要求纳税人进一步补充资料、约谈纳税人或到实地调研;对适用政策不明晰的,应提请上级税务主管部门给予明确或征求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后再经集体审议出具《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项目小组对裁定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裁定。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将《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起草《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事先裁定专用章交受理部门回复纳税人。

  第六章 生效与执行

  第十四条 事先裁定生效前提:

  (一)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全面、真实,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的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所应在裁定事项实际发生期间跟踪监控纳税人执行情况并向裁定办公室汇报。监控内容主要为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以及纳税人是否按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意见申报纳税等。

  发现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造成裁定结果不适用的,应报裁定办公室撤销或部分撤销事先裁定意见。

  发现纳税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应报裁定办公室撤销事先裁定意见,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裁定办公室将事先裁定全部资料归集整理,分别交法制科存档和交主管税务所监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指引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4.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的解读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范围、机构、申请与受理、审议与裁定、生效与执行六大部分内容。

  一、事先裁定范围内容解读

  事先裁定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或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但申请裁定事项属于预期在南沙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事先裁定只针对确定即将要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已经发生的、需要税收立法的或纯粹理论问题、无立项计划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能直接适用现行税法的、涉及国外法律解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职能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的范围。

  二、事先裁定申请与受理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成立事先裁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先裁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公室”)。裁定办公室统筹安排事先裁定相关工作。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事项的,主管税务所预受理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相对简单,可直接适用相关税法的,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回复;不属于事先裁定范围的,主管税务所不予以受理。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转送区局办理的重大涉税事项,裁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先裁定申请,主管税务所报送裁定办公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加具意见后退主管税务所。

  三、事先裁定的出具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出具加盖事先裁定专用章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交受理部门回复纳税人。

  四、事先裁定的生效与失效内容解读

  (一)事先裁定生效前提:

  1.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全面、真实,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2.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的一致;

  3.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二)事先裁定的失效条件

  1.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造成裁定结果不适用的,作出裁定的税务机关应撤销或部分撤销事先裁定意见。

  2.纳税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作出裁定的税务机关应撤销事先裁定意见,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则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4.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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