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10]11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21
摘要:总、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核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国税发[2010]117号      2010-06-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中“国税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总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总、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核算。

  二、关于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方式问题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二)对总机构(含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直接管理且在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且在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由二级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方式预缴。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除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和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外,还应提供施工合同、工程完工进度表、银行结算凭证、发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除上述规定外,建筑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

  六、[条款修订]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制定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税屋提示——“国税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七、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8]99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