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来源:税屋 作者: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人气: 时间:2018-02-0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本报特邀就其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权威详解。

  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自2014年发布以来,在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升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组合型、多级式”的表单架构基本满足了不同行业纳税人和重点征管事项的填报要求。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税收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纳税申报表所承载的职能越来越多,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如: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地见效提供有力支持,为构建现代化纳税信用体系提供重要保证,为税务机关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来源等等。因此,在总结和评估三年以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实际执行效果,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修订原则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保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整体架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通过集成表单填报内容、优化逻辑校验关系、加大风险预警提示,全面增强政策执行确定性,在保证税收安全和征管有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纳税人减轻填报负担、减少涉税风险。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贯彻落实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核心,确保各项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二是以精准填报为目标、以智能填报为保障,确保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三是以征纳互信为基础,立足表单和数据项的能用、易用和够用,确保税收征管效能得到持续提升。
 

    修订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规定,将原“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本表属于纳税申报表的辅助表单,并非正式表单,主要用于列示纳税申报表全部表单的名称、编号等信息,便于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快捷、高效、合理正确选择所要填报的表单。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最终情况,本表进行了相应调整。

    1.取消表单

    为减轻纳税人的填报负担,本次修订取消4张三级明细表。分别为: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2.调整表单编号

    由于前序表单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

    3.调整表单名称及填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关于调整部分表单报送要求的规定,将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表单名称调整为《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将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单名称调整为《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表单名称调整为《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含结转)、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以上相应表单都需要进行填报。

    由于增加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的填报内容,将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表单名称调整为《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为规范表单名称,将原《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表单名称调整为《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1.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3.为解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计算问题,明确计算方法和填报口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4.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增强计算过程的确定性,对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原第4行“销售费用”、原第5行“管理费用”、原第6行“财务费用”、原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添加了“减:”的标识,对原第9行“投资收益”添加了“加:”的标识。

    5.删除了不参与本表计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五)《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满足“党组织工作经费”纳税调整需要,增加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2.由于填报内容发生变化,增加了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将原第36行“(一)企业重组”项目名称调整为“(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

    (七)《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25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调整为“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将原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调整为“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八)《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为解决职工薪酬支出的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有可能存在差异的问题,增加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列次。并调整相关列次的计算规则和逻辑关系。

    (九)《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重新设计了本表。按照“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类捐赠性质设置填报项目,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结转情况。

    (十)《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在取消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基础上,对原《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基本保留了原两表的填报项目,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行次进行精简后作为本表“一、固定资产”项目的部分填报内容。为了统计和分析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增加了“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行次,作为本表的附列资料。

    2.列次。为了统计和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情况,保留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加速折旧统计额”填报列次,删除了原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和原第10列“调整原因”。

    (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在取消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基础上,对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保留了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填报项目,将“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项目的相关行次调整为按大类填报,取消原填报明细项目的要求。

    2.列次。采用了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

    (十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为全面反映企业重组和递延纳税事项,将原第13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从“六、其他”项目中独立出来填报,增加“技术入股”“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行次。

    (十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将原第9行“(六)保险保障基金”的位置调整为第2行“(一)保险保障基金”,并细化填报内容,增加“1.财产保险业务”“2.人寿保险业务”“3.健康保险业务”“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等填报行次,将原第6行“(三)巨灾风险准备金”项目名称调整为“(六)大灾风险准备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增加“六、小额贷款公司”等填报行次,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情况的需要。

    (十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由于名称相同而填报口径不同,为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9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混淆,将原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名称调整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2.为满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需要,调整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纳税人在填报本列时需要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若不存在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时,填报规则未发生变化,即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该列次遵循“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第4列为正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0”的计算规则。

    若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纳税人需要分步计算,并根据最终计算结果填报本列,首先应当按照不考虑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完成本表的填报(此时,第11列正常计算,但计算结果暂不填入表中),其次根据第11列计算结果以及当年度境外所得盈利的情况,在申报表外计算出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填入本列的相关行次。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不在本表直观展现。受此影响,当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将不再适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的计算规则。

    (十五)《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取消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将相关内容与本表进行了整合。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4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适合填报的项目,包括原“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调整了12项填报项目,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4.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11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5.本表“一、免税收入”“二、减计收入”“三、加计扣除”项目均预留了“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应当提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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