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赠送客户 免费不能免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常冰 杨晓昕 郑国勇 人气: 时间:2017-08-25
摘要:近期,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A开关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为促销新产品,免费向海外用户提供产品样品使用,但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局依法对A开关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共计29.33万元的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

近期,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A开关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为促销新产品,免费向海外用户提供产品样品使用,但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局依法对A开关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共计29.33万元的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大连A开关公司2014年开发投产了某新型开关器。为了拓展新开关产品海外市场,该企业采取了免费赠送新产品样品给国外用户使用的销售策略。由于开关器体积小重量轻,为了节省运输时间和成本,A开关公司采用国际快递的方式邮寄开关器给海外用户,由快递公司负责海关报关事务,该企业支付国际邮递费用。

在检查该公司的账目处理情况时,检查人员发现,A开关公司将开关器结转成本61万元计入了销售费用,将开关器的国际邮递费用1.4万元也计入销售费用,但是却没有将邮寄给国外用户使用的样品计入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向企业负责人指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样品用途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行为按规定应视同产品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税款。经过检查人员税法辅导,企业负责人承认企业在国外用户样品试用的账目处理上存在问题,遵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记产品销售收入70万元,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共29.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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