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0
摘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1号      2020-12-30

  现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pdf

  附件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起草说明.pdf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