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政办[2016]3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08
摘要: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瑞政办〔2016〕3号         2016-01-08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已经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提升税收社会化管理水平,确保地方税收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住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瑞委发〔2013〕121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镇街代征、部门配合”为基本原则,瑞安市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由瑞安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委托瑞安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委托代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实施代征工作;市地税局要做好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住建局要发布不同时期、不同地段房屋的出租价格指导基准;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要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大对违法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市财政局要保证代征工作经费的及时拨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个人因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第五条 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房产承租人应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

  第六条 承租人为被征地人(凭镇街协议)或低保户的,该出租行为不在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范围内。

  第七条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费。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租金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依法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

  (一)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出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二是参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房屋租金价格水平核定;三是其它合理核定。

  (二)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出租面积。

  (三)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九条 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主管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及时予以退还。

  第十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清税款后,可持完税证明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或者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个人出租房税收代征专项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各镇街工作经费不足和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2月10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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