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9]111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12
摘要:为了加强长春市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长春市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长地税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委托长春市运输管理处代征税款。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9]111号      2009-08-1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为了加强长春市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长春市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长地税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委托长春市运输管理处代征税款。具体税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户籍管理

  (一)长春市所有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的纳税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原长春市地税局第一直属分局的税务登记从2009年4月1日起失效。长春市地税局各基层局要由税源管理科(所)负责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户籍、发票、票证等日常税收管理,每季度要与对应的属地运管所进行户籍比对。

  (二)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个体纳税人的车辆的税收管理按照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税收管理;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的车辆的税收管理按照企业实施日常税收管理。

  二、征收管理

  (一)长春市运输管理处要按照长地税发[2004]32号文件规定的定额征收标准对长春市所有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汽车发送企业的车辆除外)道路运输收入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未达营业税起点的纳税人免征各项税款。

  (二)税款征收期自2009年1月1日开始。

  (三)新办营运手续的车辆,自次月征收税款。

  (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车辆不按核定税额扣缴税款,各基层地税局要将本单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车辆以及增加车辆的信息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发票处和征管处,由发票处对于初始化信息进行更改,由征管处通知运管部门免扣税款。

  (五)纳税人的车辆停止营运时必须到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税务机关、运输管理所、纳税人各一份。),由主管税源管理科(所)认定停运情况属实后,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持审批文书资料到运输管理所,由其收缴营运证,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审批栏中签署"营运证已收回"意见,加盖运输管理所戳记,返回纳税人一份,运输管理所将营运证与税务部门的停业审批资料一份保管备查。每月10日前运输管理所要将上月签署意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返回主管税源管理科(所)一份,由其装档备查。停止营运期间不再扣缴税款,停业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纳税人恢复营运前要到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三份,税务机关、运输管理所、纳税人各一份),办理复业手续。然后,纳税人持此文书到运输管理所恢复征税,由运输管理所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审批栏中签署"营运证已发放"意见后,加盖运输管理所戳记,返回纳税人一份,运输管理所保留一份存档。每月10日前运输管理处要将上月签署意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送回给主管税源管理科(所)一份,由其装档备查。停业期过后,恢复征税。

  (六)纳税人的车辆因事故、经济纠纷等原因停止营运的,到主管地税局办理停业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和解的车辆需提供公安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赔偿书》;

  2、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的车辆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执行书》;

  3、发生经济纠纷的车辆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执行书》。(七)各运输管理所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税源管理科(所)。

  三、发票管理

  (一)长春市所有货物运输代开发票业务由长春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所需货物运输代开发票到相应的主管地税局领取,由专人负责,各基层局要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督管理。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税控盘的管理

  1、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其下属五个运输管理所:朝阳运管所、宽城运管所、南关运管所、二道运管所、绿园运管所,按照税务部门属地管理原则,朝阳运管所负责朝阳区、高新区货运车辆的税款代征与发票代开工作;南关运管所负责南关区、净月开发区货运车辆的税款代征与发票代开工作;二道运管所负责二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货运车辆的税款代征与发票代开工作;绿园运管所负责绿园区、汽车产业开发区货运车辆的税款代征与发票代开工作;宽城运管所负责宽城区货运车辆的税款代征与发票代开工作。

  2、长春市运输管理处下属运管所要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处领购税控盘和传输盘,在市局发票管理处进行税控初始化。初始化后持税控盘及传输盘,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购票写盘。

  (三)发票开具

  1、各运输管理所应将本部门承担的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进行有序的划分,明确不同的税控盘对应不同的纳税人,不允许同一个纳税人在多个税控盘中开具发票,一块税控盘对应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完税凭证须对应管理,不能混用。

  2、运输管理所进行发票代开业务时,所需要的货运发票到其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开发票时,应向代开人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3、各运输管理所代开发票时应加盖该运输管理所发票专用章,负责两个行政区代开发票业务的运管所要刻制两枚发票专用章,分别到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表格,到防伪中心刻制,并将此印模报市局征管处及发票处备案。

  4、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含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实行先征后退。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规定执行。

  5、纳税人要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已缴税款(指前期税款)对应的货运发票开具完毕,不允许纳税人跨月开具。

  6、每月15日前,各运管所应到税控盘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上月代开的税控发票明细数据报送至税控后台管理系统。由税务机关对报送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对税控盘进行清零解锁,返写监控信息。

  7、对于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运输管理所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主管地税局的认定审核资料,方可开具发票,要按户保管好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8、各运输管理所代开货运发票时,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运输合同、税收缴款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才能开具货运发票;(核定定额内的发票开具,除初次开具需要提供上述资料外,再行开具时只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合同、税收缴款书)无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能开具货运发票。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10000元以上的,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必须经所属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批准后,各运管所才能开具。开具发票时,一台车每月每吨开具发票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

  9、各运输管理所要按户保存代开货运发票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留存备查。

  四、票证管理

  (一)票证管理部门

  1、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各运管所必须按照《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和填用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结报缴销、帐务等管理工作。

  2、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要由专人负责对应运输管理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账簿由专人负责管理,到本局计会科领取并发放给各运输管理所。

  (二)票证管理流程

  1、设置帐簿

  各运输管理所票证管理人员到对应的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领取《票款结报手册》,按照要求设置帐簿。

  2、票证领取

  各运输管理所票证管理人员持《票款结报手册》到对应的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领取票证。领取的票证有两种: "卷筒"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小完税证")和"代开发票专用" 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大完税证")。此两种完税证暂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领、发、管理。各运输管理所一般对应两个或多个区局的税款征收,要求必须将票证的领取、使用、报结、税款申报入库对应分开。

  3、票证使用

  (1)"卷筒"税收通用完税证(小完税证)的使用:运输管理所税款征收窗口征收人员,根据收取纳税人现金税款金额,当场开具一式四联的小完税证,将第二联(收据)交给纳税人做完税凭证;将第一联(存根)整理后移交财务人员,做记账凭证,与下月申报时地税部门给开具的(并已经到银行缴款盖章后的)缴款书第一联对应管理;将第四联(档案)整理后,与对应的缴款书第六联装订成册,由税款征收窗口征收人员留存,作为征收凭证;将第三联(报查)整理后交票证管理人员,与对应的缴款书第五联装订成册,按月向对应的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的票证管理人员报结。

  (2)"代开发票专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大完税证)的使用:

  纳税人持缴纳税款时运输管理所税款征收窗口给开具的小完税证第二联,到发票窗口开具发票,发票窗口人员将纳税人需要开具的发票额度与完税凭证对应的可开发票额度进行比对,打印一式五联的大完税证,再开具发票。

  其流程分三种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额度等于完税凭证对应的可开发票额度。

  纳税人持小完税证第二联,到运输管理部门开发票,发票开具窗口根据纳税人所需发票额度打印一式五联的大完税证,将第二联交给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持有的小完税证第二联收回,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将大完税证第一联整理后由发票开具窗口留存备查;将大完税证第三联整理后,移交票证管理人员装订成册,按月向对应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的票证管理人员报结;将大完税证的第四、五联与开出的发票装订在一起,作为发票开具凭证。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额度小于完税凭证对应的可开发票额度。

  发票开具窗口根据纳税人所需发票额度打印一式五联的大完税证,将第二联交给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持有的小完税证第二联收回,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剩余可开发票额度,将其它各联完税证及发票单独放置备查,在规定时限内纳税人持大完税证来补开发票,发票开具窗口在可为其补开额度内,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将本次开出的大完税证及发票各留存联与对应的小完税证合并整理,待达到规定时限后,按照第一种情况装订、报结。

  第三种情况: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额度大于完税凭证对应的可开发票额度。

  发票开具窗口计算出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金额,责成纳税人到税款征收窗口补缴税款后,按照第一种情况的流程办理。

  几点说明:

  (1)只有在规定期限内的小完税证第二联才可作为纳税人到运输管理所开具发票的凭据,纳税人持有的大完税证第二联不能作为开发票的凭据(补开发票时,做为查找补开额度的凭据)。

  (2)纳税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可多次来补开发票,当最后一次补开时,纳税人需要开的发票额度如大于应该补开额度,发票开具窗口计算出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金额,责成纳税人到税款征收窗口补缴税款后,为纳税人开具发票。

  (3)在实际操作中,一份小完税证可能对应多份大完税证,或一份大完税证对应多份小完税证,要求装订时必须配套对应装订。

  (4)大、小完税证如出现作废情况,必须有填开人员和部门主管人员签字,并注明作废原因,全份保存。大完税证作废必须注明发票是否开出,如发票开出应共同作废,并在大完税证上注明发票号码。

  4、票证报结

  (1)小完税证的报结:运输管理所票证管理人员按月持《票款结报手册》、小完税证第三联装订册向对应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票证管理人员报结。小完税证第三联装订册内容及装订顺序为:封皮、票款报结单、作废完税证(全份)、缴款书第五联、小完税证第三联。要求小完税证汇总金额必须与缴款书金额一致。

  (2)大完税证的报结:运输管理所票证管理人员按月持《票款结报手册》、大完税证第三联装订册向对应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票证管理人员报结。大完税证第三联装订册内容及装订顺序为:作废完税证(全份)、大完税证第三联。由于大完税证不用于征收税款,因此在报结时,点清份数即可。

  (3)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票证管理人员按月向县(市)区级地税局计会部门报结。

  5、税款入库

  各运输管理所必须将当月税款在下月15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全额申报入库。

  6、加盖征收专用章

  各运输管理所在开具各种完税证时,需在"征收单位盖章"栏加盖对应的各基层地税局主管税源管理(科)所的"征税专用章",此章由地税部门提供。

  7、税收通用缴款书应用流程

  (1)各运管所财务人员根据代征税款情况,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开一式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

  (2)运管所财务人员在各联缴款书上加盖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单位财务专用章后,将第六联留存基层税务机关作征管资料备查,其余五联送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开户银行审核后当即办理银行转账手续,加盖银行收讫章戳。

  (3)开户银行将缴款书第一联(收据)退还运管所财务人员作为缴税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由开户银行留存,并将其余三联通过交换划转国库。

  (4)国库留存缴款书第三联(收款凭证),将第四联、第五联与银行的预算收入日报表传送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根据缴款书第四联(回执)销号、汇总、对账后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并将第五联(报查)交税源管理科(所),由税源管理科(所)转交对应运管所票证管理人员,与对应的小完税证装订后,按月向税源管理科(所)票证管理人员报结。

  五、外县(市)地税局应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征税款。各单位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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