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影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中英 郭汉霆 人气: 时间:2017-11-21
摘要:《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总之,新规与原69号公告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更好地结合了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助力。下面以一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为例:

  例:A公司(A地,总包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该企业与B公司(B地,发包方)新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6660万元(含增值税)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B企业合合同同签订日10日内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133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同时,A公司又与C公司(C地,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44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1110万元。(假设A公司仅发生上述业务)

  A公司会计处理(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处理仅涉及相关增值税的核算):

  1、收到B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332万元

   贷:预收帐款1332万元(6660*20%)

  (与36号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分包预付款时:

  借:预付帐款11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0万元

  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

   贷:银行存款4万元(1332-1110)/1.11*2%=4

  申报:

  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4万元。正式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发生额4万元,实际抵减额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0元;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注:依据总局2017年11号公告,A地与B地如系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A公司则无需在B地预缴,而应回A地预缴。否则,A公司一般应在劳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如果根据原36号文规定,则A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应确认销项税额132万元,扣除本期预缴税额4万元,本期应补增值税128万元。

  开票:

  A公司收到B公司(发包方)预收款时,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建议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建筑业预收款”。

  A公司2017年9月,确认完工进度50%,并按完工进度开票。B公司支付工程款1998万元(合同总价款的30%),同时取得分包方C开具的建筑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2220万元,并支付工程款1665万元。

  会计处理:

  1、根据完工进度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1998万元

    预收帐款1332万元

   贷:工程结算3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万元

  2、取得进项抵扣:

  借:工程施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万元

   贷:银行存款1665万元

     预付帐款555万元

  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6万元

   贷:银行存款16万元(3330-2220)/1.11*2%-4=16

  申报:

  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16万元。正式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期初余额4万元,本期发生额16万元,当期实际抵减税额20万元;附表一按11%税率销售金额3000万元,销项税额330万元;附表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220万元;主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3000万元,销项税额330万元,进项税额220万元,28栏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20万元,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90万元。

  开票:

  A公司通过税控系统向B公司(发包方)开具税率为11%,金额3000万元,税额33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或普票。


  A公司2017年10月份,工程完工,并与B公司办理工程结算,B公司支付结余工程款2664万元(扣除质保金666万元),并向分包方C支付分包款1443万元,扣C公司质保金222万元,取得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质保金)价税合计2220万元。

  会计处理:

  1、A公司根据结算情况确认销项税额(质保金部分未开票):

  借:银行存款2664万元

    应收帐款——质保金666万元

   贷:工程结算3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4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66万元

  (根据总局2016年69号公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A公司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

  借:工程施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万元

   贷:银行存款1443万元

     预付帐款555万元

     应付帐款——质保金222万元

  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8万元

   贷:银行存款8万元 [(6660-666)-4440]/1.11*2%-20=8

  申报:

  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8万元。正式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发生额8万元,当期实际抵减税额8万元。附表一填报按11%税率销售金额2400万元(扣除质保金600万元),销项税额264万元;附表二填报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220万元;主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2400万元,销项税额264万元,进项税额220万元,28栏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8万元,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36万元。

  开票:

  A公司应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税率为11%,金额2400万元,税额264万元的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待质保期满再开具税率11%,金额600万元,税额66万元增值税专票或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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