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6]20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0
摘要:这一阶段,要求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前一阶段清理检查的结果,对本辖区的管户进行确定,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进行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局。该基数与7月份新开业户之和,将被确定为本地区应换发税务登记证户数。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6]207号    2006-05-10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摸清纳税户底数,不断加强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决定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之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清理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均属于此次清理、检查的范围。重点是各类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新办和改、扩建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家属院、生活区等地段。

  二、清理对象

  (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但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清理步骤

  此次“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工作分为实地检查和纳税户基数确定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6年5月1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这一阶段,要求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列举的清理范围对本辖区的经营户进行认真检查。对应办而未办证的经营户逐户进行登记,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事宜。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各主管国税机关在具体操作时,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包括8月1日前的新开业户),只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登记处理,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待8月1日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再予以补发。第二阶段从2006年6月1日起,到6月30日结束。这一阶段,要求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前一阶段清理检查的结果,对本辖区的管户进行确定,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进行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局。该基数与7月份新开业户之和,将被确定为本地区应换发税务登记证户数。

  四、工作要求

  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检查,既是为确保8月1日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综合征管软件”的运行质量,确保机内、机外管户的一致性和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因此,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各业务主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合理安排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在清理工作中,各地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地税部门进行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那些长期无证经营且纳税意识差、拒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申报纳税的业户,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提请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区“漏征漏管”户的成因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找出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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