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征。1987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各市(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四川省各市(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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