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地税政发[2006]26号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07
摘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台地税政发[2006]26号     2006-08-07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台州市财政局

2006年8月7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