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 “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21-05-24
摘要: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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