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资产税务处理 第一节 流动资产 一 流动资产 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细则)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变化
土地项:强调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税法未没有明确,按照实际应归属于第七项。
 
(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税发【2000】84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6]452号)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摘自《细则》】
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其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摘自苏国税发【2003】199号】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国税发〔2003〕70号)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2003年0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税函【2005】883号)
 
 
(4)固定资产折旧得年限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摘自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摘自国税函【2003】1095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通知]
(5)会计和税法计提折旧的范围有差异
新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
(1)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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