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遵从指引(试行 V1.0)

来源:广东国税 作者:广东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2-25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遵从指引(试行 V1.0)

  前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共同编制出台《广东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遵从指引》,旨在更快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执行口径,给予征纳双方共用的纳税遵从指引,全面推开广东省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构建规范、和谐的征纳关系,帮助建筑企业明晰生产经营各环节税务相关等问题,达到减负增效的目的。

  本指引为试行版,仅供参考使用,近期将视工作需要继续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遵从指引(试行V1.0).pdf


  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

  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或限制?

  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工程发包方采购的比例没有限制。

  问题3:甲供材要不要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答:在建筑工程中,甲方常常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即甲供材。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采用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建筑业应按其实际工程款1000 万元确认销售额。对于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元确认销售额,其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问题4:本公司同时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多个老项目中,能否一个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其他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在核算上有哪些要求?

  答:同一个公司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一样的计税方法。不同的老项目也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原则上应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单独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的,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划分。

  问题5: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新项目,能否全额抵扣?

  答: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可抵扣范围,纳税人购进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全额抵扣。

  问题6: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按项目进行预缴和申报?

  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项目向服务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申报,纳税人应作为一个整体核算和申报所有的工程项目,不需要分项目计算和申报纳税。

  问题7:5 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经部分结算的项目,未收完款项,还未开票,5 月1日后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 年5 月1 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 月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8:一项工程合同1 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11%共297.3 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 万元的材料只有进项税49 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

  答: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问题9:对于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且存在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

  答:对于选择简易计税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工程项目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0:部分建安项目的施工时间较长,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80 天,如果纳税人实际外出经营超过180 天,需要在经营地进行核销报验后,再回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延期,操作上较为繁琐,能否延长《外管证》的有效期限?

  答:目前税务机关已经统一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 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 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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