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2014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四:虚假纳税申报案 青岛某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胶州市铺集镇朱诸路南、工业园一号路西,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一、违法事实 (一)该单位拥有应税土地面积30093.40平方米,2011年度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2224.16元;2012年度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056.04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4168.12元。 (二)该单位2011年拥有房产原值4910517.78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1248.35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1938.86元,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29309.49元;该单位2012年拥有房产原值4910517.78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41248.35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989.81元,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39258.54元。 (三)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应纳税所得额-2271784.36元进行纳税申报,经检查少调增1876283.84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报亏损1876283.84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72224.16元和房产税29309.49元,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4168.12元和房产税39258.54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的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2224.16元和房产税29309.50元,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4168.12元和房产税39258.5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2224.16元和房产税29309.49元、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4168.12元和房产税39258.54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青国税发〔2012〕159号)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给予38000元罚款。 本案已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执行,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