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抽奖怎么“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15
摘要: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不同的促销模式又会涉及到不同的税收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甄别,正确申报纳税。

促销抽奖怎么“税”?

  背景 A企业是一家家电生产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最近决定推出一项“购家电享抽奖”的活动。经过讨论,A企业将奖品一一确定:一等奖为A企业自家生产的王牌家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元,生产成本价格为8000元;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实际购置价格为5000元;三等奖为赞助商友情赠送的零食大礼包,市场销售价格为200元。

  对于这项抽奖活动,企业及中奖的个人都涉及到哪些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礼品收入的确定应按照规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是外购商品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

  政策链接: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回到A企业的案例中,一等奖的家电作为其自产的商品,应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但由于赠送的为实物产品,在计算时应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还原为:10000÷(1-20%)=12500元。即可以理解为,企业赠送给个人价值为10000元的商品及2500元的现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0×20%=2500元,最后个人实际拿到的是价值10000元的商品。

  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应按照购置价格确认:即5000÷(1-20%)=6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50×20%=1250元。

  三等奖为供应商赞助的零食大礼包,不属于外购产品,应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确认:即200÷(1-20%)=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20%=50元。

  这里你可能会疑惑,如果公司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购入产品,那是否就可以根据实际购置价格确认应税所得,这样不就能大大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呢?作者提醒您,若实际购置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会有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的风险。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四条规定及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而销售额则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①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实际生产/采购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A企业用于抽奖的奖品均应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因此,A企业抽奖的奖品均应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小必总结

  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不同的促销模式又会涉及到不同的税收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甄别,正确申报纳税。您还遇到过什么样的促销模式,又有怎样的疑惑和见解呢?欢迎联系我继续探讨哦!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肖蓓
 



  2010年12月的解析——

商场促销抽奖须代扣代缴个税

  岁末临近,一些商场开始举办答谢、店庆、冬季感恩回馈等促销活动。商场对年内业务往来较多的供货及购货单位的业务人员赠送了相应的礼品,并推出“买一赠一”活动。同时,凡促销期间在该商场购物的顾客均可参加抽奖,奖品价值从200元到2000元不等。该商场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店庆期间赠送给业务人员及顾客的礼品和消费者抽取的奖品是否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企业对年内业务往来较多的供货及购货单位的业务人员赠送的相应礼品,属于国税函[2000]57号文件中规定的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应由商场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属于国税函[2000]57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同时“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因此对商场支付给消费者赠品,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基本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赠品的价值是包含在销售的商品总价格之中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应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因此,在促销期间购物参加抽奖并中奖的顾客应由商场按“偶然所得”项目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健 孙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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