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228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13
摘要: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京税一[93]783号、京税一[94]84号、京税一[94]13号、京税一[94]14号、京税一[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继续依照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28号                      1994-04-1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10]1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其中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的有关规定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1号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3号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六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京税一[93]783号京税一[94]84号、京税一[94]13号、京税一[94]14号、京税一[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继续依照执行。

  附: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