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电子工业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3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航空电子工业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向国内相关企业(详见附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营业税减免税一览表》)转让技术,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
日本富士电机机器制御株式会社 常熟富士电机有限公司 技术协作合同 01.10.29 10年 见合同第五章《对价》5.1实施费(应剔除商标使用费)
26 苏州园区 株式会社瑞萨科技技术 瑞萨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 高频模块技术合作合同 01.02.19 10年 见合同第四条《支付条款》4.1提成费
27   HERBALIFE国际公司 荷康莱(苏州)保健品有限公司 产品许可和技术支持协议 01.10.16 10年 许可产品净销售额的5%
28   法国维苏威 维苏威赛璐珂陶瓷(苏州)有限公司 技术诀窍许可合同 02.04.05 10年 净销售额的6%
29   比利时维苏威集团公司 维苏威高级陶瓷(苏州)有限公司 系统技术诀窍转让合同 03.01.01 10年 见合同条款四《技术专利权》
30   日本胜美达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胜美达电机有限公司 生产与技术协助协议 01.12.01 1年 10.73万美元
31   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 旭化成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感光干膜技术合作及许可实施合同 03.04.01 10年 入门费5000万日元及许可产品销售额的3%
32   日本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 技术转让协议 03.07.28 5年 见合同第六条《特许权使用费和型号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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