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的判断及相应会计处理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2-05-26
摘要:是国家财政资金替消费者向销售者(纳税人)支付的一部分价款,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总体价款的一部分,纳税人是因销售活动而取得的,且是销售价款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无偿取得的。

  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纳税人的经营发展,往往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给予帮助,而给予财政补贴的项目和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对于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有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其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从45号公告的规定可知,财政补贴有的也需要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实务中,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是看是否与其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而对“直接挂钩”又如何理解呢?这时应当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五条(一)项的规定,即,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这也就是说,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财政资金替消费者向销售者(纳税人)支付的一部分价款,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总体价款的一部分,纳税人是因销售活动而取得的,且是销售价款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无偿取得的。实际上,这是把纳税人有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在税收与会计的处理上统一都按经营收入处理了。

  另外,对于财政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财政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时,应按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那么,相应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也应当免征增值税。

  三是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再区分来源。4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废止。而该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就说明,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是取得符合征收增值税条件的财政补贴,不再区分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财政补贴,一律征收增值税。

  案例:甲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22年4月销售新能源汽车50台,每台含税售价为169500元,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每台新能源汽车可取得财政补贴339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新能源汽车时:

  借:银行存款  8475000(169500×50)

  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补贴款  1695000(3390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新能源汽车  7500000〔(169500÷1.13)×50〕

  主营业务收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  1500000〔(33900÷1.1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00 {〔(169500+33900)÷1.13〕×50}×13%

  (2)收到财政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95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补贴款  1695000


  问: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收入,那么它的会计处理、以及缴纳的税率是什么?

  解答:

  (一)增值税的税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跟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构成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的一部分。

  比如,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或家电下乡补贴,就是按照销售数量补贴,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就把财政补贴收入已经考虑进去,销售时的价格可能是亏本销售。因此,对于这类按照货物销售数量补贴的,就构成了企业货物销售的一部分收入,应按照货物销售的税率13%计算增值税。

  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是低税率9%或免税的,比如新疆地区企业销售出疆棉花,政府根据销售棉花数量给予政府补贴的:如果是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的,政府补贴也可以免增值税;如果不能享受自产自销的,棉花本身需要按照低税率9%缴纳增值税,则政府补助也需要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跟企业销售享受财政补贴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一致。

  (二)会计核算问题

  对企业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跟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构成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就需要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作为应收款项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等

  其他应收款-xx财政补贴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财政补贴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7.19


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会计视野社区 刘志耕 2009.4.13>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也可能是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补贴,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对这部分利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但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的规范管理。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规定将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说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不存在差异,方向是一致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由于政府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对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这部分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应作为征税收入,因此,这部分财政拨款不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