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7]2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3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疆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所得税,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符合条件的,可按区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规定,回单位所在地缴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201号        2007-3-30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加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政策适用范围的请示》(克市地税发[2007]3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疆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所得税,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符合条件的,可按区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规定,回单位所在地缴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