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购[2012]142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9
摘要:省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预留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购[2012]142号       2012-2-9

  税屋提示——依据皖财购[2020]1668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2月31日起废止。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

  采购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暂不包括电梯、车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

  享受以上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三、明确实施方法

  (一)预留采购份额

  省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预留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研究确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实行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确定。

  对被评为政府采购诚信企业的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减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另外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三)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具体价格扣除比例。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四)其他扶持措施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五)中小企业资格确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未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拒付采购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将在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季度和年度通报中,增加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比例等内容。

  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完成后,省级财政部门将在安徽政府采购网(www.ahzfcg.gov.cn)等指定媒体上公开各市、县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

  五、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平台,方便中小企业适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安徽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准确统计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息。在进行采购结果统计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录入采购合同及供应商规模等信息。凡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代理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的,均不得统计为中小企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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