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提供资料并申报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人气: 时间:2018-01-16
摘要:企业年度进行存货盘点是比较通常的做法,特别是商业企业,对于盘点发现的存货损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却是许多会计所不清楚的,从而留下了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企业年度进行存货盘点是比较通常的做法,特别是商业企业,对于盘点发现的存货损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却是许多会计所不清楚的,从而留下了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段要求。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时点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这里明确了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资料要求。

  因此,对于存货损失应在发生损失并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如果按照规定应报送而没有报送的,有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存货盘亏损失,如果有直接责任人的,还需要注意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如果属于管理不善引起的丢失、被盗,则在增值税上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追究责任人并处罚时还是需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凡事需有度,不可无度。因此,笔者一叶税舟建议,有些事,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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