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4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08
摘要: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等达成以下目的: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资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了解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资产评估业务计划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可以按照计划编制的流程分别考虑:

  (一)计划编制前对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进一步明确;

  (二)资产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的参与者;

  (三)资产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资产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资产评估计划时开展如下工作:

  (一)为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

  (二)确定是否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三)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五)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六)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七)内部审核;

  (八)资产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疑难问题的内部报告及处理;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资产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资产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政策和程序的目标是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内部审核流程;

  (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三)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

  资产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资产评估机构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八章 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实际情况;

  (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管理特点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控。监控措施通常包括:

  (一)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对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处置所需的控制要求。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二)监控和改进记录;

  (三)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南,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南。

  第五十一条 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0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0〕214号)同时废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