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售额中隐藏的诸多秘密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21-09-16
摘要: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涉及到一个重要元素——销售额。为此,税海涛声特将与准确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相关的知识点梳理如下。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涉及的销售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销售额计算时段: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所称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计算时段: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提供生活性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符合上述两类规定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者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在计算服务销售占比时:

  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即,同一个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和一般纳税人阶段的销售额应合并计算。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销售额计算。

  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销售额中应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

  销售额中应包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中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销售额中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涉及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不包括: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销售额口径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转登记中的累计销售额应包括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涉及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下同),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免税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免税销售额”及所属相关栏次,填写扣除之后的(差额)销售额。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