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置查扣财产,税局可要求参与分配吗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04
摘要:在税务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人民法院已经查扣欠税人的财产。此时,税务局可主张参与法院查扣财产分配,甚至提出税收优先权以优先取得相关财产抵税吗?

法院处置查扣财产,税局可要求参与分配吗

  一般来讲,欠税人不仅欠税,也可能同时对外拖欠供应商货款。在税务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人民法院已经查扣欠税人的财产。此时,税务局可主张参与法院查扣财产分配,甚至提出税收优先权以优先取得相关财产抵税吗?个人认为:这一问题涉及民事执行规定及税款优先权规定的理解。

  一、民事执行理论

  (一)一般原则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遵循谁先控制、谁先执行原则,即谁查封、扣押在先,谁有财产处置权。即使是同属法院系统,对A法院已先执行控制性措施的财产,B法院只能在财产被A法院执行完毕后,才可依法院间协助义务,请求A法院及时通知以便接手控制、执行剩余财产。

  (二)两种例外

  但凡事都可能有例外!

  例外1:基于破产程序中止在先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单位,B法院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宣布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在A法院将执行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前,查封扣押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于中止。根据第十七条规定,A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向B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交付,以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定顺序公平清偿。

  例外2:被执行人为非法人单位,其他法院可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即,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等非法人单位,若申请B法院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可以向A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时,类似例外1,解决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的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问题,此时谁先控制、谁先执行的原则,就需要有所突破。

  二、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应用

  (一)法律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先偿付员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后税款、再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还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二)具体应用

  鉴于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缴欠税的债权人,且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其可看做是集合债权人和执行法院功能与一体的特殊主体。综合上述规定,即可得出如下税款优先权应用要点:

  1、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查扣在后的税务机关唯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且人民法院受理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依法参与分配查扣在先的欠税人财产。

  2、若被执行人为非企业主体(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可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法院查扣在先的欠税人财产。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可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在法院主持的分配过程中,优先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三、总结及提醒

  1、税收优先权不能一概优先于法院民事执行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弯道超车”于查扣在先的法院执行程序。

  2、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未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欠税公告办法》及时公告欠税人信息。这是有风险的。现已有司法案例因此否决税务机关行使税款优先权请求。所以,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告欠税人相关信息哦。

  综上,答案就是:法院民事执行处置查扣欠税人财产,税务机关只有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才可要求参与分配,并依法行使税款优先权。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2008年12月的解析——

扣押查封拍卖财产要执行新规定

  近日,河南省某化工研究所的刘所长找到郑州市地税稽查局李科长,要求撤销查封,退回房产证,并要讨一个说法。

  原来,刘所长在美国考察时得知研究所因欠税150余万元,税务机关查封了该所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保管了该单位的房产证便急忙赶回来,找税务机关申诉,“去年我隔壁的一家娱乐城,欠了260万元税款,为什么没有查封他的楼,他的楼比我的楼还要好还要值钱,为什么单要查封我的房产,肯定是税务机关弄错了,应该撤销对我研究所房产的查封,退回我的房产证。”刘所长说。

  其实,刘所长提出撤销查封、退回房产证的要求是错误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六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该化工研究所是在11月15日被查出欠税的,此时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一个月了,所以对该企业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该按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该企业欠税,且不能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要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该企业又没有可供税务机关查封的物品,故税务机关根据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了整体执行。该企业隔壁的那家娱乐城,欠税行为发生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实施以前,且娱乐城提供了相当于欠税款的其他财产作为扣押物,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物品和财产,而不能对该娱乐城价值超过其所欠税款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同样属于欠税行为,因其具体情况不同和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不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是不同的,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依据的。企业应该积极、认真学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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