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2]4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6-08
摘要: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2]43号      1992-06-08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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