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真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人气: 时间:2019-09-02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的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月1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都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非也。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政策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包括:

  1、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

  5、(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7、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二)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

  (三)商业企业零售物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的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提示:一个未明确的问题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发布后,并没有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问答

强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或扣点是否合法

现行政策规定,从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但是前提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操中,个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小规模纳税人要么开具专票,要么结算时扣3个点的增值税。理由是:不能提供专票,意味着本环节少抵扣了3个点的增值税,国家对你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能让我一般纳税人来买单吧?对一般纳税人的这种“强势”是否合法呢?合法!并且完全可以理解。作为增值税是链条税,上一环节不能取得专票,意味着增值税就转嫁给了下家。况且,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并非是强制性要求纳税人享受,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专票也是正常的,即便是向税务局举报投诉也是没有用的,税务机关无权干涉自由的市场经济。

应当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灵活应对市场需要。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22.04.10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