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6
摘要: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有哪些? 基本案情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种情况?分别怎样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有哪些?

 

基本案情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种情况?分别怎样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要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不同情况,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的处理办法:

(1)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在填写《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A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1)办法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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