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30
摘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财科教[2018]20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8年“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工作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建[2020]591号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令第53号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资[2018]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资环[2021]9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9]447号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资[2021]1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20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教[2021]237号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10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建[2021]361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办教[2021]72号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教[2021]283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7]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