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注协发[2023]91号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30
摘要:省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鄂注协发[2023]91号          2023-10-3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鄂注协发〔2015〕73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经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0月30日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推动注册会计师和在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每年开展一次,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排名。决定参加排名的,应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保持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已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八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上报省注协审核,其中,市州事务所应将综合评价表报所在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注管机构”)初审后报省注协。

  第九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确认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省注协网站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及排名信息。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内部治理、党群建设、人才培养、处理处罚等五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包括12个具体指标: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消内部协作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情况,内部晋升、退休的合伙人(股东)除外。

  (三)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数量。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是指在事务所执业超过3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五)党群组织建设。指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的情况。

  (六)受表彰奖励。指事务所和注师受到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政部门及中注协表彰的情况,受到市州(厅)级党政部门及省注协表彰的情况。

  (七)行业贡献。指注师参加省部级、厅局级有关部门及中注协、省注协组织的相关工作,事务所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注师“参政议政”。

  (八)信息宣传。指事务所在中注协网站、简报或有关刊物发表文章,在省注协网站或简报发表文章,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情况。

  (九)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出是指审计软件的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十)人才培养。指事务所资深会员人数和高端会计人才人数以及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是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十一)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十二)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上一个年度事务所党组织及党员受到党纪处罚扣除相应分值。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3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分值共计100分,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分三档计算得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指标得分=(本所收入/1000)×20分;业务收入1000万(含)至1亿元的指标得分=20+[(本所收入-1,000)/(10000-1,000)]×10分;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指标得分=30+[(本所收入-10,000)/(全省最高收入-10,000)]×10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分。事务所上三个年度内合伙人(股东)不变每个年度得1分。

  (三)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分。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每晋升一名合伙人(股东)得1分。

  (四)执业五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分。

  1.在事务所工作满5年注师比率得分(2分)=(本所工作满5年注师人数/本所注师总人数)×2。

  2.注师年龄结构指标得分(3分)=(本所60岁以下注师人数/本所注师总人数)×3。

  (五)党群组织建设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分。成立事务党组织得2分,成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得1分。

  (六)受表彰奖励指标,权重2%,满分为2分。事务所和注师受到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政部门及中注协表彰的每次得2分;受到市州(厅)级党政部门及省注协表彰的每次得1分;受到市级机关工委、两新工委、市级行业党委(总支)表彰的每次得0.5分。(事务所或个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七)行业贡献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分。上个年度事务所参与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及参加中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继续教育培训授课、考试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的得2分;事务所参与制定行业相关国家标准的得2分,参与制定行业相关省级标准的得1分;参加省级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的每人每次得1分;参加厅局级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的每人每次得0.5分;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相关行业相关工作的每人每次得1分;担任省级以上(含省级)两代表一委员的得2分;担任市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每次得1分;担任区(县)级两代表一委员的,每人每次得0.5分。(超出2分的按2分计算)

  (八)信息宣传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分。事务所在中注协网站、简报或有关刊物发表文章的,每篇得0.2分;事务所在省注协网站或简报发表文章的,每篇得0.1分;事务所或本所注册会计师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每次得0.5分。(同一稿件多次发表的,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每家事务所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九)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分。信息化支出得分=(信息化支出)/(年度收入)×10×2分,超出2分的按2分计算。

  (十)人才培养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分。

  人才培养得分=(人才培养支出)/(年度收入)×10×2分+高端会计人才人数×1分+资深会员人数×0.5分,超出2分的按2分计算。(十一)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分。品牌延续时间指标得分=(品牌延续时间)/20×2分,超出2分的按2分计算。

  (十二)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30%,满分为30分。无任何处罚得30分,减分超出30分的按30分计算。

  1.事务所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

  (1)往前第三个年度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3分;

  (2)往前第二个年度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3)上个年度受到暂停业务处罚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1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

  (4)往前第三个年度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4分,受到通报批评、训诫的,一次减2分;

  (5)往前第二个年度受到公开谴责的事务所,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训诫的一次减3分;

  (6)上个年度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训诫的,一次减4分。

  2.注师因业务活动受到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

  (1)往前第三个年度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每次减2分,受到吊销注师证书处罚的,每人每次减1分;

  (2)往前第二个年度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每次减4分,受到吊销注师证书处罚的每人每次减2分;

  (3)上年度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每次减8分,受到吊销注师证书的,每人每次减4分;

  (4)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

  3.事务所党组织及党员受到处罚指标应减分值:

  (1)上个年度事务所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上级党组织责令作出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的,减2分,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予以改组或解散的,减8分;

  (2)事务所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予以警告处分的,每次减1分,予以严重警告的,每次减2分,予以撤销党内职务的,每次减3分,予以留党察看的,每次减4分,予以开出党籍的,每次减5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填报、审核及计算、公示、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省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填报、核对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注协对自愿参加排名的事务所,依据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湖北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湖北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七条 省注协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省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的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综合排名的事务所,按照分数由高到底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及事务所党组织及党员受到党纪处罚情况;

  (五)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中注协相关课题、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和考试专项工作,担任财政部、中注协、或省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六)事务所“两代表一委员”任职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鄂注协发〔201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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