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地税函〔2006〕107号 2006-08-29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省局修订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按实际购销金额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由于征收税率和增补内容的变动,为确保省局修订的《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我市按时贯彻执行,各征收单位要及早于执行前公告和组织对所辖的印花税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的宣传和贯彻工作,使之顺利贯彻落实。 四、强化税源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登记并完整保存应税凭证;按期如实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税款。掌握印花税的税源结构状况和变化,夯实征管基础,利于税源监控,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按照征管要求积极开展对印花税征收方式的申请鉴定工作。各单位应加强对修订《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积极组织纳税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地填写《印花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提出印花税的征收方式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清理检查中掌握的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状况及财务情况,并结合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印花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从而进一步强化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六、严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凡经鉴定为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确定的核定征收项目、核定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规定的纳税期限等书面通知印花税纳税人,并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七、细化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工作。各级征管部门应对印花税源实施有效的监控,建立健全印花税的基础资料库,具体包括:印花税征收台帐,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通过税源报表开展印花税的税源分析,有效地掌握本辖区印花税税源的情况和变化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强化印花税征管措施,实施跟踪监控,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源流失。要求各单位将印花税税源表于每年末的1月15日前上报市局工商税收管理科。 各级征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掌握印花税的税源结构状况和变化,努力夯实税源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监控,强化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有效地确保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以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至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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