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5]31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24
摘要: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20号《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称“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316号              1995-9-24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20号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称“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