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54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06
摘要:按照市政府第63号令规定,出租房屋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但此类纳税人较多,而且出租房屋也不正常,其报停、开业也较频繁。为便于控管,由各征收分局(所)受理注册登记,并发给纳税卡(只登记不发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42号       1997-08-06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登记分局:

  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第63号令规定,出租房屋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但此类纳税人较多,而且出租房屋也不正常,其报停、开业也较频繁。为便于控管,由各征收分局(所)受理注册登记,并发给纳税卡(只登记不发证)。受理其注册登记时,应要求出租房屋业主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业主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此项工作由主管评税科负责,并在办税大厅设立窗口办理,申报登记资料应按户归档,并录入电脑。

  二、各征收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加强与各级房屋租赁部门联系,具体商讨提供资料的时间与办法,一般应10天提供一次,以便加强对出租屋税收控管。对一些边远地方业主出租房屋,税收较难控管的,可委托当地村委、街道办或租赁办等能有效控管出租屋的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三、各分局在检查出租屋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与当地村委、居委会以及租赁管理部门等联系,掌握出租屋的租赁情况,防止假借住真出租和签定假合同降低租金标准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偷逃税款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件需报市局。在检查中遇有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所偷逃税款追缴入库。

  四、各分局(所)在办税大厅要做好出租屋租赁的登记和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并根据各分局(所)管理情况、印发必要的宣传资料,让纳税人明白出租屋的税收鉴定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自觉性。

  五、各分局在办理纳税人登记时,以分局为单位进行编号,计算机中心应协助各分局做好电脑统一编号和电脑软件的编制工作,保证各分局(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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