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42号 1997-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市政府第63号令规定,出租房屋业主,应到房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但此类纳税人较多,而且出租房屋也不正常,其报停、开业也较频繁。为便于控管,由各征收分局(所)受理注册登记,并发给纳税卡(只登记不发证)。受理其注册登记时,应要求出租房屋业主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业主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此项工作由主管评税科负责,并在办税大厅设立窗口办理,申报登记资料应按户归档,并录入电脑。 二、各征收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加强与各级房屋租赁部门联系,具体商讨提供资料的时间与办法,一般应10天提供一次,以便加强对出租屋税收控管。对一些边远地方业主出租房屋,税收较难控管的,可委托当地村委、街道办或租赁办等能有效控管出租屋的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三、各分局在检查出租屋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与当地村委、居委会以及租赁管理部门等联系,掌握出租屋的租赁情况,防止假借住真出租和签定假合同降低租金标准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偷逃税款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件需报市局。在检查中遇有阻挠税务机关执行公务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所偷逃税款追缴入库。 四、各分局(所)在办税大厅要做好出租屋租赁的登记和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并根据各分局(所)管理情况、印发必要的宣传资料,让纳税人明白出租屋的税收鉴定管理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自觉性。 五、各分局在办理纳税人登记时,以分局为单位进行编号,计算机中心应协助各分局做好电脑统一编号和电脑软件的编制工作,保证各分局(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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