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软件出手 隐匿收入出水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9-27
摘要:涉案企业采用虚假申报等方式,检查期内共隐匿经营收入4000多万元未依法申报。随着案件真相的水落石出,涉案企业为其自作聪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

稽核软件出手 隐匿收入出水

  在现场突击无果的情况下,检查组启动了“信息化战法”——在技术人员帮助下,检查人员利用“取证航母”软件,恢复并全面采集企业财务电脑中的涉税信息和图表数据。在随后的深度分析中,他们果然有所发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对M纺织品销售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检查人员通过深挖企业财务电脑数据信息,详查企业多家门店运营情况,最终确认,该企业通过虚假申报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467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进行了处罚。

  涉税信息有异动,人为干预?

  今年7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上级机关传送的家纺行业核查疑点企业信息,要求该局对南通市M纺织品销售公司2019年—2021年的税收申报情况实施税收核查。

  M纺织品销售公司成立于2018年底,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企业主要有张某和陈某两名股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床上用品和纺织品批发与零售。该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在南通市区内设有多个销售分店。

  接到任务后,检查人员迅速利用征管软件、江苏省大数据情报管理平台等信息工具,结合行业数据信息,对企业相关年度的纳税申报信息、货物购销明细数据,以及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税收关联数据进行针对性分析比对,在此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涉税数据信息存在多处疑点。

  其一是企业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变动异常。数据显示,该企业2019年申报开票销售收入3772万元,不开票销售收入为5041万元;2020年申报开票销售收入为3898万元,不开票销售收入3873万元;2021年申报开票销售收入3798万元,而不开票销售收入仅2996万元。三个年度开票销售收入变化不大,但是不开票销售收入2021年却相比2019年下降了2000多万元。当地2019年和2021年床上用品市场供销相对平稳,并且该公司并未减少分店数量,为什么企业的不开票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

  其二是企业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科目与征管系统征收信息不符。该企业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科目2019年期末余额是211.41万元;2020年期末余额为337万元。而征管系统显示,企业2020年1月申报期企业实缴税额为133.41万元;2021年1月实缴税额为104.16万元。这些信息显示,该企业2019年和2020年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余额与下一年度首月申报期实缴税额并不一致。但该企业从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余额与次月申报期实缴税额又重新变得一致。检查人员认为,这一异常情况显示,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和账目数据填制方面,存在人为调整嫌疑。

  其三是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数据异常。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为348.5万元。通过综合比对,他们发现企业这项其他流动资产产生于当年第一季度,但奇怪的是,自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该科目期末余额变为零。其他流动资产,是指除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在一年期内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企业的这项其他流动资产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两个月后就消失了,是进行了资产处理吗?如果是这样,相关收入企业为何没申报?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的种种疑点显示,该企业在账目信息编制和纳税申报方面,具有人为干预痕迹,存在虚假申报和隐匿收入嫌疑,于是决定成立检查组,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核查力度。

  数据不全账目残,欲盖弥彰?

  检查组结合数据分析发现的疑点,决定首先兵分三路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一路人员前往财务室,调取企业账簿,同时拷贝电脑内财务数据信息;一路人员到企业仓库,结合企业账簿等记录资料实地核查企业存货,同时收集存货登记簿等仓管资料,核查企业货物的收发存情况;一路人员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寻找线索证据。

  检查组按计划到达企业,按执法流程向企业人员出示税收检查文书后,开始对该公司实施全面核查。

  在对企业财务室检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虽然调取了企业的纸质账册,但却发现账册资料和凭证并不齐全。对此,财务人员解释称,2021年3月办公场所进行装修,搬家时大量资料不慎遗失,因此目前账簿中只有2021年4月以后的记账凭证和资料。

  但检查人员查看这些资料时发现,这些账目资料的业务往来记账凭证页后面,并未附原始单据,进销货也没有出入库单据,而且企业的账簿也只设置了总账,没有具体的分类明细账。

  由于企业财务资料残缺不全,现场另外一组检查人员马上加大对企业存货进出资料的核查力度,并对在企业仓库发现的所有进出货明细资料进行复印取证。但是,查阅这些资料后,他们发现,该企业仓库只有2021年3月之后的货物进出记录。对此,仓管人员的解释与财务人员如出一辙:资料在搬迁转运过程中遗失了。

  在随后的询问中,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未开票收入大幅下降、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项目与申报信息不符等问题,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含糊其词,称因市场竞争等原因,企业客户变化和收入减少等是常见现象,而以往年度个别时段报表中应交税金与实缴税额不符,应是会计填报出错所导致。至于300多万元其他流动资产是什么,为何短期内突然“归零”,李某则声称自己入职不久,并不了解详细情况。

  虚假申报藏收入,天衣无缝?

  针对现场核查收效甚微的情况,检查组召开案情分析会,结合已掌握的线索,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决定从两个方面发力,进一步采集挖掘企业经营信息,力求使案件调查尽快实现突破:一是联系信息技术人员,从企业数据信息提取解密方面下功夫,通过采集、挖掘企业电脑中的电子信息数据,寻找线索和证据;二是选择该企业的几个规模较大的门店实施重点核查,以了解掌握企业销售端点的真实情况。

  不久,负责联系“外援”技术支持的检查人员传来好消息,有一款名为“取证航母”的软件,可帮助检查组达到调查目的。技术人员称,该款软件系统在接入目标存储介质后,可迅速完成硬盘复制、加密文件解密、账外文档数据综合搜索,以及电脑删除文件恢复和数据固定分析等任务。

  检查人员立即与技术人员一同来到M纺织用品贸易公司进行电子取证。借助技术人员的“取证航母”软件,检查组对企业财务电脑中的涉税信息、资料图表和工作组群聊天信息等进行全面采集。

  随后,检查人员利用取证软件,对企业电脑中采集和恢复的所有数据进行详细分析。他们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曾多次在申报前就调整销售收入和利润额申报数据进行讨论。此外,企业电脑中发现的该企业门店业绩考核资料显示,各门店虽然近三年来业绩有一些起伏变化,但综合各店营业额来看,该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并没有太大变化。检查人员将电脑中提取的各门店业绩考核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差距巨大。

  就在数据挖掘小组调查取得突破的同时,另一个调查方向也传回了好消息。检查人员不仅从企业门店取得了相关销售运营数据,而且从店员处了解到,这些被调查门店的营运收入近几年一直较为平稳,并无太大变化。经比对,检查人员从门店取得的销售信息,与企业财务电脑中发现的业绩考核数据高度一致。

  检查人员随后对检查期内该企业各门店经营业绩数据进行汇总,并与企业的申报收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相差4000多万元。

  检查人员约谈企业负责人张某和财务负责人李某,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向二人表示,如果逃避纳税数额巨大,并且抗拒税务机关执法检查,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权衡利弊后,最终企业负责人张某承认检查期内隐匿收入,多次修改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并向检查组提供了企业的真实账簿。

  经查,M纺织品销售公司2019年—2021年检查期内,共隐匿销售收入467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11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056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缴和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9月27日    版次:07    作者:王盖 李永娜 陈鹤立


  【税案评析】

及时“应变”抢占先机

  本案是一起家纺产品贸易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采用虚假申报等方式,检查期内共隐匿经营收入4000多万元未依法申报。随着案件真相的水落石出,涉案企业为其自作聪明、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

  案件调查过程中,面对企业经营资料残缺不全、现场核查收效甚微的不利情况,检查人员随机应变,通过实施信息化战法、多点核查企业门店销售情况,最终取得了企业隐匿收入的翔实证据。本案的查处过程为类似违法案件的调查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一是核查要灵活机动,善于应变。税务检查不是纸面推演,而是一个存在变量的动态过程。检查中各种因素和情况常处于变化中,因此需要检查人员及时“应变”,善于根据核查实际情况,及时改变核查方向和方法,以获得先机。本案中,针对首次核查无果和企业财务数据资料残缺的实际,结合前期案头分析发现的企业数据存在人为干预嫌疑的情况,检查人员果断决定使用取证软件强化企业财务电子数据的恢复和分析,同时加大企业销售端点的核查力度。事实证明,这一应变措施非常有效,检查人员很快打开了案件查处的突破口。

  二是取证定性须充分准确。证据法学上通常将证明标准分为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三类。行政执法案件通常采用第三种证明标准,即证据须充分并具有说服力。本案中,检查人员利用数字化稽核工具,在深挖、细核企业财务电脑中提取的历史销售数据的同时,对企业多家销售门店实施运营核查,通过多方取证,相互印证,最终查清企业检查期内销售收入真实情况,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证据链条,让涉案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结论无可否认,最终使案件顺利查结。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09月27日版次:07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夏敏



  2008年12月的案例解析——

大连某机电物资经销处隐匿收入偷税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大连某机电物资经销处是集体企业,成立于2000年4月份,经营范围机电、五金、物资等,属于商业企业,经营品种多达四、五十个,是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其经营场所是租用的,年租金7..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另租用一个仓库,年租金1万元。

  二、案件分析

  税收状况:2000年5至12月份收入1487356.35元,成本1321341.37元,经营利润16元,销项税额252850.37元,进项税额237857.87元,应交税金59320.64元(予交)。

  报表分析:该经销处成立于2000年4月,但却无实收资本。商品销售成本采用12-13%的比 例由商品销售收入倒挤而来,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正常核算,而是采用倒挤法。

  帐簿分析:该经销处没有设置“库存商品”明细帐,这与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要求是不相符的,对于一个商业零售企业无法正确核算商品的领、用、存情况和成本情况。企业帐面出现大量现金购货和往来而企业的供应商是比较固定的(上海、浙江)规模比较大,产品系列化的企业。频繁的大量的现金购货现象不正常。

  基本面分析:企业全年纯利润4.39万元,而企业全年的租赁费用8.5万元。这些费用在帐簿中没有列支,有些不可思议。

  三、案件的稽查实施

  我们针对有关对企业的了解和对上述分析所得出的有关疑问,首先要求企业提供其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库存商品的明细及盘点明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对企业目前帐面的记载进行稽核。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企业以下疑点:

  1、所租赁的房屋是一大一小相互独立的两个屋,给我们的感觉是他们的业务是相互独立的,我们注意到相互之间并不往来和交流,询问企业了解情况,回答是在一起核算。

  2、我们正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生销售货物收取现金,不开小票,在自备的日记本和备课本上记录的现象。

  3、隔壁小屋销售的沈阳出产“长征”牌三角带及上海产的“日立”牌电钻等商品在帐簿上记录销售数量很少且只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

  我们立即将营业员记录的日记本、备课本拿来,发现上面记载从2000年初到我们检查时的有关销售情况。根据这些内容与企业帐簿、凭证进行核对,发现这些收入根本没有走帐。我们又将隔壁小屋销售三角带、电钻、大螺丝的有关记录22本取到,发现记录收入、税金、进销货情况,经查实小屋的情况是这样:三个个人分别承包销售,每年每人上缴给老板7000元,若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开具的全部收入的8%收取手续费,不开具发票的收入全部都没有走帐。经过我们仔细核算两个房间2000年共计未走帐收入600000元。

  四、案件的处理结果

  我们根据该经销处的违法行为、情节和采取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件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补征增值税23076.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课征滞纳金512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课征滞纳金415.38元,滞纳金合计5538.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给予所偷增值税0.5倍的罚款,罚款额11538.46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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