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会[2017]549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22
摘要:各市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新《会计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做好政策解释和衔接工作。要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与转变会计监督职能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会计管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会计工作转型升级。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财会[2017]549号        2017-11-22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新《会计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做好政策解释和衔接工作。要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与转变会计监督职能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会计管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会计工作转型升级。

  2.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厅正按有关程序废止《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会[2014]5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辽财会[2014]707号)、《关于修订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会[2016]611号)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辽财会[2016]317号)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新《会计法》做好本地区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各市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4.原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调整作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不再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换证的相关功能,继续保留会计人员管理其他功能,用于服务管理会计人员。各市财政部门可以继续为会计人员提供学历、工作单位、省内属地等信息变更服务。请各市做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维护工作。

  附件:财会[2017]27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