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要缴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6-15
摘要:前文已述,扣缴义务人并不是纳税人,只是鉴于直接对纳税人征税有困难或征税成本高,法律要求扣缴义务人承担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代缴”的前提是“代扣”,即税款的最终负担者不是扣缴义务人,而是纳税人。

这个真的可以有,诸位请看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以下简称365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收收款的2%支付手续费。

由此而引申出来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取得税局给予的手续费款项,在税收上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给您一 一道来!

先说企业所得税的攻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同时,按照365号文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所以,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毫无争议。需要攻略的是此笔款项支出如何处理。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本单位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人员取得的款项属于工资、薪金,因此如将手续费用于奖励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此笔支出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更需要财务人员注意的是,此笔支出可以增加工资总额进而加大税前扣除”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再来说一说营业税的攻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有一部分观点是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来看,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征收营业税的。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从事同样性质的业务,在税收上应该给予同等待遇,对于非储蓄机构的其他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应该并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行政法的宗旨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仅仅是针对储蓄机构代扣手续费进行征收,文件明确的适用主体是储蓄机构。还有一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就是代理业中其他代理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能否将代扣代缴认定是属于“其他代理服务”范畴,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实际操作中各地并没有普遍对“三代”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处理上要关注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否有地方性税收政策来规定,比如广西对此问题进行发文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因此,从税务风险管理角度看,在总局没有明确和没有地方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是否征税营业税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最后说说个人所得税的攻略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直接从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个人,是给予暂免征收待遇的。

小贴士

提醒财务人员需注意的是,给予暂免征收待遇的前提是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上说,此项手续费支出一定意义上有着专款专用的性质,只有奖励给直接从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才可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其余一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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