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2000]373号 安徽省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发展个私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7
摘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税法列举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种子、种苗、农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等可依法免征增值税。

安徽省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发展个私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373号     2000-09-07

各市、地、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实施个私经济“550工程”是省政府2000年重点工作之一,支持发展50户个私企业纳税大户是“550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皖政[2000]13号)以及《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00年重要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2000]14号)文件精神,圆满完成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加大扶持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我省个私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现就有关落实税收优扶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有关税收优扶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税法列举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种子、种苗、农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等可依法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适用税率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和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

  4、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5、对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以及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6、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个人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个体私营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私营企业安置国有下岗职工达到上年末全部职工50%比例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国有下岗职工达到上年末企业原职工人数的2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师生提供食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的租金收入及服务性收入,自2001年起至2002年底止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2、对个体私营房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积压空置商品房,其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随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13、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14、私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其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5、私营工业类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此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私营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16、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开发区(合肥)内经认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高新技术企业自营出口自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其超过15%税率征的部分,经批准,5年内按50%返还给企业。

  17、经认定的开发软件产品的私营企业,其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私营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9、民营高科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私营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私营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二、进一步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一)着力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健全服务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完善服务设施,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率。对个私企业来办的事,要限时办结。对个私企业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回音。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导向,热情帮助个私企业做好市场调查,向高科技、外向型、高附加值的产业、行业发展。今年底前,全省各市、地工商局全面推行“一站式”注册登记服务,继续实施联系点制度。各级登记机关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个私企业登记及生产经营等情况,争取政策支持。

  (三)各级个协、私协要积极组织个私企业加强税务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提高其纳税意识,利用税收优扶政策壮大自己。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切实保护入选“550工程”的个私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推行《缴费明白卡》、《收费登记卡》,杜绝“三乱”现象,优化个私企业的发展环境。(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于年底前联合对本《通知》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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