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08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08
摘要: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可向其所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于当年初做出预算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时,报送上一年管理费实际使用情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80号          1996-05-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含所属营业部、各支行,下同)的固定资产采取分类折旧按季计提的方法,具体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其使用的计算机、点钞机、运钞车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报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

  三、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发放的抵押放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而依法取得抵押物又不作处理的,应作为其本身自有资产,按资产的市场现值来计价,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和呆帐核销条件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四、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呆帐放款,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2]260号文件下发的《集体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从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其呆帐放款的处理,以支行、营业部为单位(下同),当年发生呆帐放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签署意见,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当年发生的呆帐放款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签署意见,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差额提取呆帐准备金,其呆帐准备金年初帐面余额高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的,应调整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可向其所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于当年初做出预算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时,报送上一年管理费实际使用情况。管理费合理超支部分可在下一年度追加,结余部分冲减下一年度提取数额。

  六、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规定的限额标准扣除。

  七、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要专项管理,加强检查。

  八、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汇总财务报表应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份。

  九、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以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所得税。

  十、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8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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