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财[2020]44号 珠海市关于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30
摘要: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7月1日至8月15日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税补贴申报工作。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珠财[2020]44号      2020-06-30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7月1日至8月15日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税补贴申报工作。为规范相关申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企业、个人开展申报工作,我们拟制《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申报指南提供的相关电话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3.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

  三、申请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含需要修改补充材料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2021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对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在珠海市缴纳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五、申报程序

  (一)查询并确认缴税情况。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注册,注册完成后可在【特色应用】栏目下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菜单查询相应个税信息,记录最后一次查询生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序列号及纳税人识别号并下载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汇总情况表及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申报时需上传,指引详见附件1)。

  (二)注册申报平台。申请人所在单位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直接登陆http://202.105.183.150,或者打开珠海市财政局官网http://caizheng.zhuhai.gov.cn首页,进入政务服务栏目,点击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子服务登陆),按要求注册。

  已注册有账号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未注册的单位应先注册,获得单位管理员账号,再为项目申请人开设申报人帐号。申请人得到账号后按指引注册。(详见附件2)

  (三)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申请人登录申报平台后,符合高端人才条件的申请人从“科技局”入口进去申报,符合紧缺人才条件的申请人从“人社局”入口进去申报,或从“珠海市”市级项目“近期开放”中进去选择相应的项目申报,其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所需的材料。

  (四)审核。市科创局、市人社局按规定审核。

  (五)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发放。各区按规定拨付个税财政补贴。

  六、申请人条件

  (一)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2019年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3.2019年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在2019年,满足下列人才认定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7.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8.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9.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

  10.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的人才;

  1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

  12.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

  七、个税财政补贴计算方式

  (一)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二)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申请人取得第(一)点所得的,其应享受的珠海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珠海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3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珠海(含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九、申请所需的材料

  以下所列的材料要求每一页都盖公章、上传彩色电子扫描件:

  (一)申请表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表。(申报平台根据申请人填报而生成,下载签名盖章后上传)。

  (二)个税情况表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汇总情况表及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

  (三)身份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如果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四)人才认定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入选证明材料;

  2.优粤卡;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4.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材料;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材料(如荣誉证书、聘书、证明文件等);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的,提供证书;

  7.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材料(高层管理人员的,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及企业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核心成员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由法人代表或单位实际负责人签字确认);

  8.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一级部门及以上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的材料。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及公司章程;技术技能骨干请提交技术技能骨干证明(包括个人工作业绩贡献情况、单位考核评价情况等);

  9.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任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的,请提供聘用文件(单位证明)、职称证书及评审表(其它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书等;

  10.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

  1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其中,全日制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提供博士后证书、全国博管办编号(境外博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及评审表(相关佐证材料)、学历证书;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首席技师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12.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有助于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其他材料。(审核机构审核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另行要求提供)

  上述1-7项目的人才为高端人才,8-11项目的为紧缺人才,同一个申请人无论是申报为高端人才或是申报为紧缺人才,都同样可获得无差别的补贴。对于没有明确人才认定材料印证何种人才(即无1-11项目材料),而其他条件都符合的申请人,可任意选定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的一种来申报,审核机构审核时将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另行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五)工作材料

  1.在珠海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珠海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珠海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及工作事实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2.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珠海市雇主、珠海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珠海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人才工程或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报所得项目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且该项的税负差额为正数的需提供入选珠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证明材料。

  十、注意事项

  当年度已享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申请享受市、区同类性质政策待遇。

  例如:不再重复享受《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珠府办函[2018]255号)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的奖励,但可申请该奖励办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给予的奖励。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相关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一)境外高端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审核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科技人才科);

  办公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市工商大楼主楼西座一楼3号卡位;

  咨询电话:(0756)2128405;

  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二)境外紧缺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审核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0756)2123927;

  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三)税务问题请咨询12366;

  (四)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400-161-1689;

  (五)补贴发放机构等相关信息

各区 补贴款发放机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横琴新区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 李琼 8842760
香洲区 香洲区科工信局 翁海妩 2516305
金湾区 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湾区财政局 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丽萍、林妙香,7263397、7262615;金湾区财政局:周佩垚,7263299
斗门区 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梁晓燕 2782458
高新区 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 蔡蕾  3629180
高栏港区 高栏港区现代产业发展局(人才工作局) 李卓龙 13631231610
富山工业园 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廖平 5659080、18607907656
万山区 万山区党群工作部 郭均 2123787

  说明:发放机构所在区与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里的入库行政区划一致。

  附件:

  1.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操作指引

  2.珠海市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税补贴项目申报操作指引(单位管理员、项目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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