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到底要不要并入应纳税所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谢华峰 人气: 时间:2017-07-03
摘要:1 各省答复各不同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 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

1 各省答复各不同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 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2 政策变化有过程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2005.9.1-2007.12.31)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说的是:(1)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不论是否超过三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满足“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2008.1.1-2010.12.31)全文找不到相关的条款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局 长   肖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1.1-至今)全文也找不到相关的条款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政策变化来看,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已失效,以后的文件也没有对此有要求。

3 可以不并要举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按照常规,债权人应当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逾期三年还未支付肯定有其原因,所以应付未付款项超过三年以上,是评估分析中的异常指标,通常被当作账外经营收入未入账的疑点,这将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关注对象。

所以,纳税人如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应付账款的债务并未灭失,在可预见的将来必须偿还,则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但纳税人应必须备好相关的催收磋商记录、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证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务机关极有可能发协查函到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或是债权人已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有些纳税人为了降低被评估选案选中的概率,也选择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先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在以后年度支付时,申请在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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