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20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30
摘要: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主权外债相关债务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务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还应按照转入“借入款项”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借入款项”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省级以下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应按照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三)净资产类。

  1.各项结余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基金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将原“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3.预算周转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周转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债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2)借记“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股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股权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借记“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

  (二)负债类。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

  2.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3.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借入款项”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

  4.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5.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6.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其他负债”科目,贷记“其他负债”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四、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6年度总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通过原“暂付款”、“暂存款”科目核算的国债转贷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通过原“暂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 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三)尚未清理完毕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在清理期内,相应资金收支通过“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附表: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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