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金管委[2022]3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1
摘要: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者。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扬金管委[2022]3号             2022-07-2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市区各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等相关规定,经与组织、财政、人社、住建部门会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扬州市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者。在职职工范围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2280元,最高不超过26800元。

  2.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3.202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4.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审核后进行变更。

  三、缴存比例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四、月缴存额

  1.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分别为3216元,合计上限为6432元。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五、执行时间

  1.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

  2.各单位应在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

  六、调整方法

  1.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gjjzx.yangzhou.gov.cn/)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的纸质(盖章)材料及电子文本,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管理部(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6楼)、广陵管理部(国庆路347号)、邗江管理部(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9楼)。

  3.已正式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服务的单位,可由单位经办人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政务处及相关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积极做好指引服务。

  七、其他事项

  1.单位办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应当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2.各县(市、区)和仪征化纤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组织实施基数调整工作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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